社会保险是在职工因疾病、生育、工伤、职业病或劳动年龄终止等原因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时,以缴纳社保费为基础的保障,以补偿或部分补偿职工收入。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包括强制性和自愿性社会保险。其中,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国家组织的一种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
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对象
– 雇员是 2014 年《社会保险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的越南公民。
– 雇员是外国公民,凭 2014 年《社会保险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的工作许可证或执业证书,执业执照来越南工作。
– 2014 年《社会保险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的雇主。
强制性社会保险月薪
根据2014年《社会保险法》第89条的规定,属于国家规定工资制度的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工资按照军衔、等级、军衔工资以及 职位及职位津贴、加班津贴、工龄津贴(如有)。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月工资为工资、工资津贴和其他按《劳动法》规定的附加金额。若上述规定的月工资是基本工资的20倍,社会保险费所依据的月工资是基本工资的20倍。其中,
– 按职务或职称计算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 93 条规定制定在工资表的工资。正常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下最简单工作的工资(不包括员工加班或夜间工作的额外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工资津贴是对工作条件、工作的复杂程度、生活条件、劳动力吸引力程度等因素未按规定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工资中的,给予补偿的金额 ;
– 其他附加金额是除工资、工资津贴外,与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职务或职称有关的附加金额,但与业绩无关的奖金、中班餐费、津贴、雇主津贴除外劳动合同中的职位或职称。
此外,对于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从事最简单工作或职称的职工,缴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工资不得低于缴费时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对从事需要培训或学徒工的岗位或职称的员工(包括企业自行培训的人员),其缴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工资至少高于其所在地区最低工资的7%。对于从事繁重、危险,有毒害工作或从事特别繁重、危险,有毒害工作岗位或职称的员工,其缴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工资必须至少比同等复杂工作或职称的工资高 5%和7%。
例如:根据第 90/2019/ND-CP 号议定,2020 年第一区的最低工资为 4,420,000盾/月。所以在区域 I:
–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从事最简单工作或头衔的员工在 2020 年缴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缴款的最低工资为 4,420,000盾/月。
–需要培训和学徒工的工作或职称的员工在 2020 年缴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缴款的最低工资为 4,420,000 + (4,420,000 x 7%) = 4,729,400盾/月。
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员工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根据 2014 年《社会保险法》第 85 条和第 595/QD-BHXH 号决定第 5 条)
首先,员工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季节性劳动合同或期限为满03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特定工作的人员,包括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与未满 15 岁人的法定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签订满1个月至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的人员;官员,公务员;国防工作人员、公安工作人员、在重要组织中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人民军军官和职业军人;人民公安干部、专业士官、技术士官;从事重要工作的人领取工资,与军人和企业管理人员一样,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领取工资;每月支付相当于月薪 8% 的退休和生存基金。
示例:一名员工的月薪为 10,000,000 越南盾。该人必须通过公司支付社会保险,金额为 10,000,000 x 8% = 800,000 VND/月。因此,扣除该人的社会保险缴款金额后的月薪为 9,200,000 越南盾。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员工需要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有没有包括社保缴费或保费等。
其次,公社、病房、乡镇兼职职工每月按其基本工资的8%缴纳养老抚恤金。
第三,根据《越南工人在国外工作的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出国工作的人员;付款级别和付款方式规定如下:
– 对于有参加过保险的员工,每月向退休和生存基金支付相当于员工出国工作前社会保险费所依据的月工资的 22%。未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或已参加过但仅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的员工,相当于02倍基本工资的22%;
– 支付方式为每3个月、6个月、12个月或提前1次,按劳务派遣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员工出国工作前或通过企业或非经营性组织派遣员工出国工作,直接向员工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通过企业或非经营性组织派遣职工出国工作的,企业或者非经营性组织为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方式向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社会保险。
劳动者在接受国续约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回国后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四,职工当月不工作不领取工资超过14个工作日的,不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此时间不算享受社保,休产假的情况除外。
第五、若员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季节性劳动合同或期限为满03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特定工作,包括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与未满 15 岁的人的法定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满 01 个月至不足 03 个月的,若他们进入劳动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按照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在农、林、渔、盐业经营的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合作社团体中按产品或按合同领取工资的职工,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当于月工资的8%到退休和生存基金;结算方式为每月、每 03 个月或每 06 个月。
第七、在确定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计算每月养老金和遗属津贴时,一年必须满12个月;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条件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仍不足6个月的,可以按月缴纳的保费总额,按月补缴1次。雇员和雇主根据退休前的社会保险费所依据的月薪计入退休和生存基金。
第八、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间为奇数月的,领取退休金和遗属抚恤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 01个月至06个月算作半年;
– 从 07 个月到 11 个月算作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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