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购买股份、对经济组织出资是《越南2014年投资法》记载的投资形式之一。因此,据《越南2014 年投资法》第 24 条、第 25 条、第 26 条以及 118/2015/ND-CP 号议定第 46 条中的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以出资、购买股份或对经济组织出资的形式进行的投资。
根据 《越南2014 年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形式和条件。 具体如下:
关于出资、参股、对经济组织出资的形式
允许外国投资者以下列三种形式向经济组织出资: (一)购买股份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或增发的股份; (二) 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出资; (三) 向其他经济组织出资。
外国投资者通过四种方式向经济组织购买股份和出资: (一) 向公司或股东购买股份公司的股份; (二) 购买有限公司成员的出资,成为有限公司成员; (三) 购买合伙企业成员的出资,成为合伙企业的成员; (四) 向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出资。
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上述形式进行投资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以出资或购买对经济组织出资的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投资形式、活动范围和其他条件。
根据 《越南2014 年投资法》第 26 条和第 118/2015/ND-CP 号议定第 46 条,外国投资者以出资、股份购买和出资部分的形式实施投资程序包括两个场合:
一,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出资、购买股份或出资资本所有权率低于51%的经济组织,并在不适用外国投资者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业务线,必须办理股东或成员变更手续向经济组织出资、购买股份或出资时。
注:在这个场合、股份认购、出资等程序为可选程序,外国投资者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二,外国投资者向从事业务的经济组织出资、购买股份或出资的,适用外国投资者的条件; 或者在持有经济组织章程资本51%或以上的当年,必须办理02手续,包括: (一)出资登记、购买股份或出资程序; (二) 变更股东和成员的程序。
注:在这个场合、股份购买、出资登记手续具有强制性。
关于违规处罚
根据第 50/2016/ND-CP 号议定第 13 条第 4 款的规定,未登记出资、购买股份或对经济组织出资将被处以 2000万 越盾至 3000 越盾的罚款。
以上是阿普拉律师事务所关于《外国投资者以出资、购买股份、向经济组织出资的方式进行投资》的咨询文章。 如果您对以上问题仍有疑问需要解答,请联系热线寻求建议和支持。
———————————————————————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系:
阿普拉律师有限公司
地址:越南河内市还剑郡陈兴道区陈国全路57号7楼。
电子邮件:info@apra.vn
热线:
+842423486234
+84948495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