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和世界各地不难找到使用特许经营的企业。目前,特许经营因双方都有利性而很受欢迎。然而,在越南这项活动仍然存在很大争议,商业参与者对特许经营不完全了解。特许经营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现行立法的知识产权规定。因此,下面文章将为各位读者提供与特许经营(Franchise)相关的信息。
什么是特许经营?
2005 年《商法》第 284 条规定: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允许并要求被特许人按照条件自行买卖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商业活动。。。”
因此,特许经营可以理解为个人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特许人产品商标、名称或服务来经营的事情,按约定的固定费用或利润或收入的百分比。
特许经营的一般条件
2005年《商法》第285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必须以书面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形式订立”。因此,为了进行特许经营,双方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本合同必以书面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等值形式订立。
此外,特许经营合同必须明确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向国家主管机构登记特许经营权的责任。
对于特许人的条件
经第 08/2018/ND-CP 号议定第 8 条修正的第 35/2006/ND-CP 号议定第 5 条规定,在满足“特许经营的业务系统已运营至少01年”的条件充许商业人进行特许经营。
据上述规定,已运营至少01年的条件适用于特许经营的业务系统,而不是商业人。因此,01年是从商户业务系统中第一家店铺的《营业地点证明书》签发之日起计算的时间,同时该店铺和业务系统必须开展实际业务活动。
此外,要获得成功的特许经营权,特许人需要确保以下其他条件:
- 经登记商业;
- 确保满足食品卫生和安全条件;
- 经注册商标并授予保护称号
其中,商标注册是转让时最重要的。若商标未及时注册,则可以被预注册或停止在提交授予保护权的声明。越南法律适用“先申请”(“First to file”)原则,若有多相同或相似的申请,则优先考虑申请日在先的申请。因此,逾期提交注册申请将导致企业对拟特许经营的商标无权拥有,被迫回购或新建商标。
对于加盟商(被特许人)的条件
此前,根据第 35/2006/ND-CP 号议定第 6 条,允许贸易商在注册适合商业权的业务线后获得商业权利。这已被第 08/2018/ND-CP 号议定废除。因此,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被特许人在本次交易中不需要特定条件,双方需遵守 2005 年商法第 8 条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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