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认证》是越南主管机构对外国文件的印章、签名和头衔的证明(不包括内容和形式证明),以使这些文件在越南得到承认和使用。这是一项行政程序,旨在让越南主管当局检查领事文件的合法性。领事合法化的注意事项如下: 什么是领事合法化? 根据关于领事认证的第 111/2011/ND-CP 号议定,第 2 条第 2 款:《领事认证》是由越南主管机构认证的外国文件上的印章、签名、标题,以便这些文件可以在越南被识别和使用。 领事认证实质上只是证明文件上的印章、签名和标题,并不证明文件内容和形式。外国文件的领事合法化在越南被承认和使用。 外国人的文件免于领事认证的情况 第一,文件和材料免于领事认证根据越南及相关外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 第二,越南主管部门与外国主管部门之间直接或通过外交途径转移文件和材料; 第三,文件和材料免于领事认证根据越南法律,; 第四,越南或外国接收机构不需要文件和材料必须进行领事认证根据越南或外国各自的法律。 外国人的证件未经领事认证的情况 第一,文件和材料免于领事认证根据越南及相关外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 第二,越南主管部门与外国主管部门之间直接或通过外交途径转移文件和材料; 第三,文件和材料免于领事认证根据越南法律,; 第四,越南或外国接收机构不需要文件和材料必须进行领事认证根据越南或外国各自的法律。 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文件的领事认证程序 主管当局 胡志明市领事局和外事厅是外交部下属机构,负责将在该国领事合法化。在考虑各地人员和设施的需要和条件的基础上,外长决定授权各省、直辖市的外事厅/办/部门受理领事认证申请,并返回结果。 领事认证申请文件 -01(一)领事认证声明表,据LS/HPH-2012/TK 随着第01/2012/TT-BNG号通告一起发布,指导执行外交部发布的第111/2011/ND-CP号议定的多项规定; 直接申请时出示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或替代护照的有效证件; -01 (一)无需认证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若是邮寄申请的; -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保存在外交部)…
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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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产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需求的增加,大量商品投入流通。消费者越来越倾向于关注产地和产地来评价商品的质量。特别是在买卖大额货物的交易中,合同当事人更加关注货物的原产地,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目前仍有不少人混淆,将商品原产地等同于原产地证书,要求卖家在参与交易时提供原产地证书。那么,什么是原产地证书,是否所有商品都需要原产地证书? 在本文的范围内,奥普拉律师事务所愿为您提供与原产地证书相关的信息并回答上述问题。 什么是 原产地证书? 根据越南05/2018/TT-BCT规定的 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原产地证书是出口货物的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的机构或组织根据有关法规和要求出具的文件或同等法律形式的原产地证明,表明该货物的原产地。 所有商品都需要原产地证书吗? 根据上述定义,原产地证书是为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因此,并非所有商品都需要原产地证书。 事实上,很多人由于对原产地证书缺乏了解或对此类文件的误解,在商业活动中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不需要原产地的货物或为国内流通而生产的货物,将无法申请原产地证书。 非出口货物申请原产地证书,必须在货物标签上注明货物原产地。 本案商品的原产地由商品生产单位记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从国外进口的货物,可要求进口单位提供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的意义 原产地证书是货物出口到外国时显示货物来源的文件。 目前,越南是许多贸易协定的成员,许多出口产品享受优惠关税,因此原产地证书是这些产品享受其优惠的重要文件。 同时,在很多情况下,当货物通过第三国转运时,出口国已经开具的原产地证书将作为货物授予背靠背原产地证书的依据,以证明货物的原产地。 因此,只有在货物出口时,原产地证书才是必要且有意义的。 对于为国内流通而生产的商品,要求原产地证书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 以上是阿普拉律师事务所关于要求原产地证书的货物的建议文章。 如果您对以上问题仍有疑问需要解答,请联系热线寻求建议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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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国家法律体系中,土地法律关系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重叠的行政手续和不计其数的各种文件使越南人民尽管在自己国家办理购房买地手续也面临诸多困难和不足。此外,该国日益向世界融入开放为人们提供了千万个发展经济和文化交流的机会,也为外国人创造了大量购买房屋和土地的需求。因此,当居在越南的人自己仍然难以进入这种关系时,外国人该怎么办。下面的文章将提供更多关于“外国人购买房屋,土地的条件与程序”的信息。 如何理解作为外国人的个人? 根据 2008 年《国籍法》第 3 条的规定,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是越南以外国家的国籍;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是永久或暂时居住在越南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理解外国人是具有越南以外国家国籍或无国籍的人,他们可以暂时或永久或居住在越南。 外国人可以在越南购买房屋和土地吗? 根据 2013 年《土地法》第 169 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的规定,若个人是外国人,则不得接受在越南转让、购买和出售土地。但,法律充许的对象仍然可以在越南拥有房屋。 2014 年《住房法》第 159 条规定了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越南可以拥有房屋的对象和形式,属于以下两类的对象可以在越南购买房屋。 – 外国个人根据《住房法》和相关法律在越南的项目下投资住房建设。 – 允许进入越南的外国人。 外国人可以通过以下02组形式在越南拥有房屋: – 根据越南项目投资建造房屋; –购买、租购、赠与、继承商品房,包括住房建设投资项目中的公寓、独立房,除国家规定的国防安全领域外。 但,根据第 99/2015/ND-CP 号法令第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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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为公司所有人)所有的企业;公司所有人在公司授权资本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及其他财产义务负责。 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如下: 主管当局: 商业登记署属于计划与投资厅 文件: + 数量: 01 + 成分: 根据第 02/2019/TT-BKHDT 号规定附录 I-2 的商业登记申请表格; 公司章程(有全部设立人的签名); 以下文件之一的有效副本: – 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自然人股东的其他合法身份证。 – 设立决定、商业登记证或组织的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及授权书;组织的授权代表人的公民身份证、人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个人身份证。 – 对于外国法人股东,商业登记证书或同等效力文件的副本必须经过领事认证; –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登记证,据投资法的规定。 执行指南: 企业创办人或办理商业登记手续的受托人按国家商业登记门户网站的流程以提交电子企业登记档案。 执行顺序 若通过使用公共数字签名网站进行在线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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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达国家,尤其是项越南同样的发展中国家,高新区(high-tech zone)与经济区(economic zone)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动力,对推动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政府总为吸引投资而制定具有许多激励措施和优势的政策。该片文章将为各位读者介绍越南高新区与经济区的法律特点。 概念 – 按2014年《投资法》第 3 条第 12 款,经济区是具有明确理界限的区域,包括许多功能区;旨在吸引投资、社会经济发展及国防安全保护等目标。经济区包括沿海经济区和边境经济区。 – 高新区是由总理决定设立,具有明确界限的多功能经济技术区;旨在研究,开发和应用高科技,孵化高科技企业、培训高科技人源以及制造,贸易高科技产品。 充许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在有明确界限的高新区范围内设立,并按照政府的法律规定进行运作。 例如,和乐高新区是根据第 198/1998/QD-TTg 号总理决定设立的,注重发展信息技术、通信和软件技术等优先领域;生物技术用于农业、渔业和健康;微电子技术。。。 突出的法律特征 经济区,特别含着经济区特色的高新区,具有以下突出的法律特征: 第 82/2018/ND-CP 号议定第 31 条规定经济区内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 经济区内企业和经济区,工业区基础设施的投资者享有投资者全部权利与义务,据投资法,商业法和相关法律; – 遵守安全、秩序、职业安全和卫生保证、企业文化、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爆等规定。配合警方及主管机关制定防火扑救方案,保障区内治安、秩序及社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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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时代,许多工业园区因带来的明显经济利益而成立。 工业园区被理解为具有明确地理边界的区域,专门生产工业产品并为工业生产提供服务。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在工业区投资经营,对投资激励政策有很多规定。 那么,具体来说,在工业园区经营会享受哪些优惠呢? 在本文章的范围内,阿普啦法 将向客户提供与企业在工业园区运营时将享受的激励措施相关的信息。 工业园区是否根据投资法享有投资优惠? 根据 《越南2014 年投资法》第 16 条第 2 款关于享受投资优惠的地区的规定,工业园区是享受投资优惠的地区。 商业投资激励措施包括: -在一定期限内或整个投资项目期间适用低于正常税率的企业所得税率; 减免企业所得税; -为创造固定资产而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税; 用于实施投资项目的原材料、供应品和部件; -免征地租、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 企业在工业园区经营时将享受的具体激励措施 一,税收优惠 根据第91/2014/ND-CP 号议定第 1 条第 6 款的规定,企业在工业园区实施新投资项目的收入(位于具有良好社会经济条件地区的工业园区除外)将免税两年,并在未来四年减少50%的应纳税额。 免税期从投资项目有应课税收入的第一年开始计算。 工业区内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0%的优惠税率,为期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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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加工出口区是随着越南经济改革开放而形成和发展的。 工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建立已调动了越南内外各经济部门的大量投资资金,对工业生产的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以及提高出口价值和经济竞争力。 越南政府总是制定的政策及法规来创造激励和优势,以鼓励投资和促进这些领域的发展。 那么这些地区是如何受法律管辖的?下面的文章将为您介绍越南工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法律特点。 概括 据《越南2014 年投资法》 第 3 条第 11 条,工业园区是具有明确地理边界的区域,专门生产工业产品并为工业生产提供服务。 产业园区种类繁多,包括:加工出口区、配套产业区、生态产业区,其有以下突出特点: 在经营职能方面:工业生产的制造企业和服务商。 在空间方面:据越南政府82/2018/ND-CP 号议定第 29 条第 1 条的规定,工业区是明确的地理边界、与其他领土不同、通常无人居住的区域。 在成立方面:据越南政府82/2018/ND-CP 号议定第 23 条的规定,工业区是根据越南政府的规定,在批准的规划的基础上建立的。 据《越南2014 年劳动法》第 20 条,工业园区也是主要投资得到技术基础设施系统支持的地方。 据《越南2014年投资法》第3条第10款,加工出口区是专门生产出口货物,为出口生产和出口活动提供服务的工业区。 加工出口区具备上述工业区的所有特点,在出口货物生产和服务业务方面也有自己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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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在外国投资之前,投资者需要研究、探索目标国家的市场以及适合东道国的投资活动。设立代表处是外商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方式。但,不了解越南法律规定的投资者会难以申请到越南代表处的营业执照。因此,在本文的范围内,阿普拉律师事务所向各位读者提供关于越在南设立贸易代表处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贸易代表处设立需要的条件 第 07/2016/ND-CP 号议定规定外国贸易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许可证): – 允许外国商人根据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设立和注册他们的业务,越南是缔约方或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承认的; – 外商成立或注册经营至少01年; - 如果外国商人的登记证或同等价值的文件内容中有经营期限规定,该期限必须为提交设立贸易代表处申请材料日起至少01年; - 代表处的运营内容必须合法为越南在国际条约中签署的承诺; - 若代表处的运营内容与越南的承诺不符,或外商不是与越南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和地区,必获得部长或部级专门机构负责人的批准。 代表处活动 代表处为其外伤履行联络处、市场调查以及促进投资机会职能,不包括设立代表处内容已规定在专门法律文件的服务领域。 代表处数量 一商在一省、直辖市内不得设立一个以上同名代表处。 许可期限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05(五)年,不得超过外商商业登记文件或同等价值法律文件的剩余期限,若该文件对有期限规定。因此,外商需在许可证前至少 30(三十)天提交更新许可证申请。 代表处活动报告 每年 1 月 30 日前,代表处有责任按照工贸部规定的格式,将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以邮寄方式送达发证机构。不定期报告将被处以 1000 万至 2000 万越南盾的行政罚款。 以上是阿普拉律师有限公司对于《外商在越南设立贸易代表处的注意事项》主题综合编写。如果您对以上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热线寻求建议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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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购买股份、对经济组织出资是《越南2014年投资法》记载的投资形式之一。因此,据《越南2014 年投资法》第 24 条、第 25 条、第 26 条以及 118/2015/ND-CP 号议定第 46 条中的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以出资、购买股份或对经济组织出资的形式进行的投资。 根据 《越南2014 年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形式和条件。 具体如下: 关于出资、参股、对经济组织出资的形式 允许外国投资者以下列三种形式向经济组织出资: (一)购买股份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或增发的股份; (二) 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出资; (三) 向其他经济组织出资。 外国投资者通过四种方式向经济组织购买股份和出资: (一) 向公司或股东购买股份公司的股份; (二) 购买有限公司成员的出资,成为有限公司成员; (三) 购买合伙企业成员的出资,成为合伙企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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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作合同(BCC),前身为合资合同,是越南投资法认可的投资形式之一。因此,对于这种投资形式,现行法律主要受 2014年《投资法》的约束。 以商业合作合同(BCC)形式进行投资的规定 一,关于特点 根据2014年《投资法》第三条第九款的规定,BCC投资形式具有以下特点: (i) 签署者与实施者:在投资者之间,可以是越南或外国个人及法人实体; (ii) 目的:利润分配、产品分配; (iii) 性质:无需建立新经济机构。 二、关于办理投资登记证手续 根据2014年《投资法》第28条与第36条的规定,并非所有按BCC形式的投资项目都必办理投资登记证手续,具体如下: (i) 境内投资者签订的BCC合同,投资者无需办理投资登记证申请手续; (ii) 境内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BCC合同,必须办理投资登记证手续。 三、关于BCC合同执行协调委员会 以 BCC形式进行投资时,双方成立协调委员会来履行BCC合约。 BCC合同协调委员会的职权由投资者约定。由于BCC形式并不建立新经济机构,因此成立合同执行协调委员会对于管理投资活动、监控投资项目的进展、保证投资者对投资活动的控制是必要的。 四、关于BCC合约的内容 2014年《投资法》第29条规定BCC合同的一些关键内容。 因此,投资者之间的BCC合同,除《2014年投资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外,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法律的内容。 撤销投资证书的规定 一、关于撤销投资登记证的权限 根据《2014 年投资法》第 38 条和第118/2015/ND-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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