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或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在越南进行商业投资活动的组织。
经济组织是指根据越南法律成立并运作的组织,包括企业、合作社、合作社工会与其他进行商业投资活动的组织。
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经济组织,但在此之前,外国投资者必须满足允许设立经济组织的所有必要条件。 外国投资者投资条件是根据法律、法令、议定,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有条件的投资行业内进行投资活动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越南指导投资法的118/2015/ND-CP 号议定,外国投资者在成立经济组织之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外国投资者在经济组织中的授权资本拥有比率条件;
-投资形式的条件;
-投资活动范围的条件;
-越南合作伙伴参与投资活动的条件;
-法律、法令,议定与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关于外商附条件经营业务的适用范围。 并非所有业务领域都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经济组织,越南法律仅在以下多项活动中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范围:
-投资设立经济组织;
-以出资、购买股份或对经济组织出资的形式投资;
-以商业合作合同形式投资;
-接受投资项目转让或其他接受投资项目的情况;
-修改及补充外商投资经济组织的投资和业务范围。
第二,关于资本拥有率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经济组织中拥有无限的注册资本,但一下情况除外:
-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公众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持股比例符合越南证券法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国有企业股权化或转为其他形式的持股比例应符合越南国有企业股权化和改制法的规定;
-上述规定中未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应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署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其他规定。
第三,关于投资形式、活动范围、参与实施投资活动的越南合作伙伴以及越南社会主义共与国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条件方面。
外国投资者设立经济组织的程序
指导投资法实施的 118/2015/ND-CP 号议定第 44 条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设立经济组织的程序如下:
第一步:根据118/2015/ND-CP 号议定第 29 条、第 30 条和第 31 条的规定办理出具投资许可证手续;
第二步:投资者取得本条a点规定的投资登记证后,办理设立经济组织的手续,以实施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
以上是阿普拉律师有限公司关于《外国投资者投资经济机构时适用的投资条件》的咨询文章。如果您对以上问题仍有疑问需要解答,请联系热线寻求建议和支持。
——————————————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系:
阿普拉律师有限公司
地址:越南河内市还剑郡陈兴道区陈国全路57号7楼。
电子邮件:info@apra.vn
热线:
+842423486234
+84948495885